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互补、信息互通、市场共享、协调发展的原则,开展长三角区域养老合作,促进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