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精神慰藉等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