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三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二)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用途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