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养老服务人员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设置从事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