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在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设置从事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岗位。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