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养老服务人员第五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商务等部门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依法规范养老服务用工,促进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