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农村养老服务第三十八条有效支持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因地制宜建设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村将经营收入、土地流转等集体经济收益,投入养老服务。鼓励村民个人、邻里之间开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留守老年人服务。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