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农村养老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依托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适老化居住片区,构建以镇(街道)为中心的养老服务网络,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定期走访等工作,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提供相应援助。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