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依托农民集中居住区,规划建设适老化居住片区,构建以镇(街道)为中心的养老服务网络,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

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辖区内留守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查、定期走访等工作,及时了解留守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提供相应援助。

Local Regulations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