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值守、设施设备、食品药品、卫生消毒、传染病防控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护理人员、餐饮服务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老年人的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