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或者通过委托管理、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