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或者通过委托管理、承包、合资、合作等方式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