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条有效政府投资举办的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伙食费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政府投资建设由社会力量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合理确定,并报民政部门备案。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收费标准应当保持相对稳定,调整周期不得少于一年,并于调整前六十日告知收住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