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二十八条有效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并可以在其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养老机构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收住老年人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