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推进适老化住宅小区建设,开展老旧住宅小区的坡道、公厕、楼梯扶手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鼓励、支持已经建成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