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九条有效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或者拒不移交养老服务设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整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