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业主优先、公平合理、便于管理的原则,加强对住宅区停车位管理的指导。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通过抽签等公平方式出租公共、共用车位、车库;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采用先到先停等优化停车资源的方式使用公共、共用车位、车库。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