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拒不支付物业费的,由业主承担。

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费。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