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四节 物业费和公共收益第五十八条有效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费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拒不支付物业费的,由业主承担。物业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结清物业费。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