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四节 物业费和公共收益第五十七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服务到最终用户且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不得转嫁户外管线或者其他设施的能源损耗和损失。物业服务人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物业服务人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