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推动物业服务与养老、家政等社区生活服务相结合。支持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家政、购物等服务,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行、助医、照料看护、定期巡访等养老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扶持政策。民政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指导、协助。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