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二节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或者同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协议,对前期物业服务的内容予以约定。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的,应当在销售物业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业主大会审议通过的管理规约生效时终止。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