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及时指导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介绍信,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