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管理区域实际情况,及时指导推动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可以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具的介绍信,申请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