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物业管理遵循党建引领、政府组织、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物业管理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彰显江南文化、倡导文明新风的要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