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六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四)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