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四)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