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从公共收益中列支或者由全体业主分摊,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聘用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其工作经费纳入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参与社会治理、文明建设等活动表现突出的,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