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一般为七至十一名的单数,候补成员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至五年,成员可以连选连任,具体人数、任期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在成员中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
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书面辞呈。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缺时,从候补成员中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为业主委员会成员。递补后缺额人数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半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