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和业主组织/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一条有效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按照比例推选的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一般不少于三十人,业主代表可以按幢或者结合实际情况推选。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前,应当就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的业主的意见;凡需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意见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提交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