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业主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业主大会,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依法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由一个物业服务人实施物业管理。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业主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暂时无法成立业主自治组织的,可以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