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严格保护芝罘岛自然岸线,保持芝罘岛岛屿形状和风貌,禁止开山、取土、采石、炸礁等破坏生态的活动,禁止建设风力发电项目,维护芝罘岛与周边岛屿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