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芝罘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岛上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对生活、建筑等垃圾以及养殖废弃物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