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第二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承办热线事项时存在职责交叉的,以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主办单位。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承办热线事项时,应当根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确定责任主体,不得将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热线事项交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