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四章 受理办理与督办考核第二十三条有效承办单位不能解决的热线事项,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经研究仍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