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服务对象应当配合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自觉维护12345热线工作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12345热线资源,不得骚扰、侮辱、威胁12345热线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