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第三章 服务对象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有效服务对象应当配合承办单位办理热线事项,自觉维护12345热线工作秩序,不得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12345热线资源,不得骚扰、侮辱、威胁12345热线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潍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