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五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养老机构暂停或者终止养老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六十日前书面告知收住的老年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并向备案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安置方案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市、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