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托养服务、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等日常生活服务;(二)家庭护理、保健指导、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健康服务;(三)关怀访视、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生活陪伴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安全指导、紧急救援、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安全保障服务;(五)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文化教育服务;(六)其他适合居家老年人的服务。地方法规 · 临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