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招牌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清理;逾期不拆除或者清理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