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利用公益广告设施发布商业广告,或者在公益广告中夹带商业广告内容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