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二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九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位置、数量、形式、规格、广告类别、许可期限等事项。设置人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进行设置,并在户外广告设施的下方标明设置许可证号、许可期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涂改、租借、倒卖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