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