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一项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二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规定,在借道口处停车等候借道左转的,对其最前方车辆处一百元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