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例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处罚,有明确处罚机关的,由该处罚机关实施;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对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及时纠正后放行。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