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重大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公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气象预报预警等重要交通安全信息。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