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第五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重大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公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气象预报预警等重要交通安全信息。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