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三条有效以下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规定和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一)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二)校车、出租汽车;(三)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总质量为十二吨以上的普通货运汽车等车辆。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