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以下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规定和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一)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二)校车、出租汽车;

(三)半挂牵引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和总质量为十二吨以上的普通货运汽车等车辆。

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