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或者擅自改变其结构构造;(二)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和其他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三)使用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配件维修车辆。地方法规 · 聊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3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