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生活垃圾分类情况,体现分类计价、计量收费等差别化管理,并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