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举报平台,公布举报方式,依法处理有关举报和投诉。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