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