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五)违法干预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作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监察机关核实,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已经全面履行了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的,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