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编制综合应急救援预案、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并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