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