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场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不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工作日。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市场主体终止。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受理的注销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应当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注销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